【12港人案】涉住所製造炸藥 機械技工認製造爆炸品判囚20個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5/12 12:45

最後更新: 2022/05/12 15: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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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片)

12港人案被告之一黃偉然涉於住所內製造DNT炸藥,於2020年被警方拘捕。黃同年與另外11人偷渡赴台,在內地水域被捕,其後被押返港。黃今(12日)於區域法院承認製造爆炸品罪。法官判刑時指,案發時期正值社運,不能忽視炸藥落入他人手中的後果。惟法官考慮到爆炸品威力相對較低,加上被埋在泥土內,被告亦已在內地服刑7個月,加上坦白認罪,判監20個月。

被告黃偉然(31歲,機械技工),承認1項製造爆炸品罪,控罪指,被告於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,在沙頭角公路吳屋村附近,製造爆炸品二硝基甲苯,即俗稱的DNT。黃於另案被控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則存檔法庭。

代表律師求情指,被告一時貪玩下製造炸藥,未有打算傷害他人,本案亦未有證據顯示,被告打算將爆炸品用於社會運動。警方亦沒有搜出雷管,被告亦將炸藥埋在濕潤的花園內。

法官判刑時指,案發時正值社運,不能忽視炸藥落入他人手中的後果。法官指本案爆炸品威力相對較低,且埋在後園的泥土內,考慮到被告已在內地服刑7個月,加上被告坦白認罪,節省法庭時間,遂判監20個月。

案情指,警方於2020年1月14日晚上搜查被告位於吳屋村的住所,發現微量二硝基甲苯(DNT)、約2.8公斤硫磺、約418毫升高濃度硝酸、約690毫升高濃度硫酸、1部桌上電腦及8個防毒面罩等物品。

警方於同月16日再次搜查被告住所,於後院的泥土發現1個沒有封口的薄膠袋,載有重約75克的軟塊及爛容器玻璃碎片的混合物。

炸彈專家隨後發現軟塊內含DNT,但需要雷管才會爆炸。專家認為軟塊埋在潮濕的土地,引致DNT降解和受污染。專家又指,如一般與案中軟塊相若重量的DNT,爆破範圍為2至4米不等,或會引致死亡,以及對附近範圍造成結構性損毀。

被告其後與另外11人由香港潛逃至台灣,其間各共犯亦有分工,如提供藏匿的「安全屋」等。2020年8月23日早上,連同被告在內的12人,乘坐由鄧棨然駕駛的快艇經海路逃離香港,其後於內地水域被內地執法機關截查拘捕。

警誡下被告承認從網上學習,並花數星期製造炸藥。被告原打算到山頭引爆炸藥查看威力,但後來覺得不應該這樣做,決定將炸藥埋在地下。

被告於警誡下續指,他與其他共犯在喬映瑜和1名女子的指示下,把油桶等物資搬上涉案快艇。快艇上各人均須負責把風,被告則曾用望遠鏡把風。被告獲告知將於台南登岸,並由台南的共謀者接應。被告其後在認人程序中認出共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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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